【華江高中教師會公告】
華江高中106學年度教師會
理事主席(教師會長):康倫彰 老師
監事主席:吳憶妃 老師
理事:卓曼菁、陳美玉、廖亞男、許瑜芳 、楊婉鈴、沈桂淑 、 陸淑慧 、洪明賢
監事:石惠美 、呂易儒
中華民國106年06月02日
2017年6月6日 星期二
2017年2月10日 星期五
華江高中教師會組織章程
臺北市立華江高中教師會章程
中華民國106年2月10日 會員大會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臺北市立華江高中教師會』 (以下簡稱本會) 。
第二條 本會依據人民團體法及教師法設立,以協助校務正常推展,保障教師權益,提昇教師專業地位及教育品質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以「臺北市立華江高中」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臺北市立華江高中」所在地。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維護本會教師專業尊嚴與專業自主權。
二、擬定本會會員自律公約。
三、與學校協議教師聘約內容。
四、爭取並確保教師應有之權利。
五、派出代表參與教師聘任、申訴及其它與教師有關之法定組織。
六、保障學生之受教權。
七、研究並協助解決各項教育問題。
八、溝通觀念、協調異見,以利校務推展,促進校園和諧。
九、協助學校建立人事公開化,財務透明化。
十、促進教師進修與聯誼。
第二章、會員
第六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兩種:
一、普通會員:凡本校合格實授之專任教師,得向理事會申請入會,並繳納會費,成為普通會員。
二、榮譽會員:凡本校退休教師或其他不具普通會員資格之人士,因贊助本會之經費或活動,得經理事會聘請成為本會榮譽會員。
第七條 會員如有違背本會章程、決議及妨害團體信譽者,經監事會調查屬實,得經理事會議決,按情節輕重,分別給予勸告、警告、停權、除名等處分、惟除名處分應由監事會提會員大會同意後行之。
第八條 會員有以下情事之一者,喪失會員資格:
一、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經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者。
二、以書面宣告脫離本會。
三、與本校終止聘約之關係。
四、拒繳年費一年。
五、經本會議決除名者
第九條 會員得以書面宣告脫離本會。
第十條 會員經取消會籍後,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之權利:
一、會務之議決權。
二、本會各項職務之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三、會務之發言權。
四、參加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五、享受本會提供之各項服務。
六、榮譽會員不得享有第一、第二款之權利。
第十二條 會員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章程及本會之各項決議。
二、參加本會活動。
三、繳納會費。
四、一至三款義務,榮譽會員不適用之。
第三章、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務;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以無記名連記法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惟學校兼職行政職務之理、監事各不得超過三分之一。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數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案。
二、審核會員之入會、退會。
三、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四、選舉或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
五、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聘免工作人員。
七、接納及處理會員之建議案。
八、保護會員免受不利或不平等之待遇。
九、議決理事或理事長、副理事長之辭職。
十、訂頒聘請顧問、總幹事,暨設置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單位之辦法。
十一、協調派出依法可參與之法定組織代表。
十二、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置理事長及副理事長各一人,由理事互選之。惟學校教師兼行政職務不得擔任理事長及副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副理事長襄贊會務。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由副理事長代理之,如副理事長亦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副理事長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惟學校教師兼行政職務不得擔任常務監事。
常務監事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九條 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監事任內,若獲學校聘任兼行政職務者,應於受聘之即日起辭理事長、副理事長或常務監事之職。出缺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補選之。
第二十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監察本會財務狀況。
五、議決常務監事、監事之辭職。
六、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廿一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首任理事、監事因處過渡時期,故任期自成立之日起至翌年八月第二屆理、監事產生為止。
理事、監事自第二屆起,任期皆為一年,自該年九月至次年八月為止,連選得連任,連任人數不得逾原理、監事名額之二分之一。
理事長及副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廿二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五、應聘任行政職務,致有違第十五條之規定者,則應辭職。
第廿三條 本會得設顧問、總幹事、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單位,成員不限定為會員,並得酌支費用。其相關規定由理事會訂頒、廢除,並提報會員大會核備。
第四章、會議
第廿四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
定期會議每年六月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連署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廿五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惟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廿六條 理事會每二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二個月召開一次,聯席會議至少每四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廿七條 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會、監事會。
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或連續三次未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經費及會計
第廿八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於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台幣貳佰元整。
二、常年會費:新台幣叁佰元整,於每年九月底前繳交。
三、各界捐贈款項。
四、學校或政府補助。
五、基金及其孳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廿九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八月一日起至翌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條 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大會通過。
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大會。
第卅一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於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卅二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卅三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經報主管機關備案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卅四條 訂定及變更本章程之會員大會年月日、屆次及主管機關備案之年月日、文號格式如下:
一、85年 11月14 日成立大會通過。
二、85年12月16日 北市社師字第141號函 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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